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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广东交通厅拟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客运经营

发布时间:2025-06-20 17: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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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指导广东省道路客运网络平台规范经营,促进定制客运和互联网包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研究起草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客运经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25年7月16日。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定制客运和互联网包车,并提出开展定制客运和互联网包车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证照、三级或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并在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平台运营监管,包括网络平台要切实履行出行服务和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承运方和第三方主体的监督管理,通过第三方主体发布相关出行服务信息的,应当向乘客明确告知发布信息的网络平台主体和实际承运企业等相关信息等内容。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客运经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指导道路客运网络平台规范经营,促进定制客运和互联网包车(统称为“互联网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定制客运和互联网包车

(一)定制客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定制客运仍属于班车客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定制客运提供个性化运输的客运服务的,可以在招呼站发车。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客运经营行为应当明确界定为定制客运:

1.依托网络平台(备案的互联网客运平台,下同)或网络平台合作的第三方主体(含平台、公众号、小程序等)提前发布“点到点”(此处的“点”是指客运班线节点,下同)客运服务信息,或者引导乘客乘坐已提前安排的“点到点”运行模式客运服务的行为,属于提供定制客运服务。

2.实际提供长期(连续10天以上)固定“点到点”客运服务的行为,属于提供定制客运服务。

(二)互联网包车

互联网包车属于需求响应型运输服务。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包车业务的,应当根据乘客提出的出行需求撮合形成运输方案,不得在平台主动发布“点到点”的客运班线信息或诱导乘客乘坐定制客运的。开展互联网包车经营的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网络平台提供的出行需求与其签订包车合同,提供包车客运服务,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乘客通过网络平台提出出行需求。二是网络平台根据乘客出行需求,利用智能化手段撮合调度形成出行服务方案,并与乘客签订网络出行服务合同,与承运方签订包车合同。三是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包车客运企业进行承运。

(三)明确界定平台性质

开展定制客运和互联网包车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证照、三级或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并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网络平台可以与第三方主体(含平台、公众号、小程序等)开展合作,多渠道发布相关运输服务信息,但应当与乘客直接签订出行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第三方主体为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清晰标注实际发布信息的网络平台名称并提供链接服务,但不得与乘客直接签订出行服务合同。

二、进一步加强

网络平台运营监管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网络平台和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包车”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组织开行定制客运的,应当按照定制客运相关法规要求报备业务,实际经营中应当确保线上线下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在定制客运车辆随车携带的班车客运标志牌显著位置粘贴“定制客运”标识。网络平台和道路运输企业不得以“互联网包车”名义组织开展定制客运经营。

(二)网络平台要切实履行出行服务和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承运方和第三方主体的监督管理。通过第三方主体发布相关出行服务信息的,应当向乘客明确告知发布信息的网络平台主体和实际承运企业等相关信息。鼓励网络平台独立开展相关业务,确需开展合作的,应优先选择严格履行相关管理规定、投诉少的第三方主体合作。

(三)严格规范中途上下客。定制客运应当按照起讫地(节点)范围经营,未经同意不得在非起讫点(节点)范围外随意组客、上客;互联网包车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形成的起讫点(节点)包车合同运营,不得在所报备合同明确的起点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外上客和在终点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外下客。

(四)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部分人流量、车流量较大的区域可以划定电子围栏。鼓励网络平台对进入电子围栏区域上客的定制客运和互联网包车使用15座以下客运车辆承运。从事定制客运或互联网包车的客运车辆在电子围栏区域内上客的,应采用人等车模式(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五)网络平台要加强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坚决抵制恶性竞争。规范开展营销活动,通过降低票价营销引流的,要明确优惠时限,不得利用长期低价方式扰乱道路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网络平台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处理渠道,按照网络出行服务合同签订关系,承担服务投诉纠纷调处的主体责任。

三、规范做好招呼站

停靠点备案和安全工作

(一)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招呼站承诺许可和停靠点备案工作。客运站经营主体可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开展停靠点备案相关业务。

(二)对定制客运和互联网包车运营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限制设置停靠点的区域,并对社会进行公告。对于区域内已经备案停靠点的,相关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进行注销。

(三)招呼站经营者要承担运营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进站车辆的管理,落实安检和实名制查验制度。道路客运企业对本企业的营运车辆进入停靠点上客期间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落实车辆司乘人员采用手持安检设备(具备检测易燃易爆危险品功能)等方式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检和实名制查验;网络平台要督促相关道路客运企业切实落实好安检和实名制查验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网络平台

报备数据分析、通报和查询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网络平台和道路运输企业规范报备相关数据。道路客运企业从事定制客运或互联网包车经营的,应当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报备合作的网络平台、客运标志牌和车辆信息。网络平台应当按照业务开展形式,全量分类报备定制客运行车路单或互联网包车合同(报备规则见附件)。其中,定制客运行车路单报备的招呼站和停靠信息应当与省运政信息系统的招呼站和停靠点信息相吻合。鼓励互联网包车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的停靠点上客。

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备案数据定期进行分析,对不按规定报送信息、不按规范开展定制客运或互联网包车业务的网络平台和不规范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开展约谈。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省运政信息系统-互联网客运-互联网定制客运运单管理”和“省运政信息系统-互联网客运-互联网包车合同管理”模块分别查询定制客运行车路单和互联网包车合同的报备信息。

五、进一步完善

互联网客运投诉处理机制

(一)涉及定制客运和互联网包车的相关投诉应当由平台备案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受理,投诉事件发生地和实际承运车辆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投诉涉及事项配合处理。网络平台是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第三方主体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线下承运企业行为负连带责任。

(二)对涉及投诉的互联网客运平台要组织线下运输企业、合作出行平台认真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对投诉处理推诿、敷衍了事的线下运输企业、合作出行平台以及网络平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及时约谈。

六、进一步加强互联

客运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平台、道路客运企业、车辆及相关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接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对于不按规定开展定制客运和互联网包车业务的网络平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约谈,并要求其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县-市-省”三级管理权限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纳入不同管理权限重点监管对象的网络平台,相关运行备案信息(定制客运行车路单、互联网包车合同)将不予对接上传省运政信息系统备案。

(三)对第三方主体未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取得ICP许可或备案证照,与乘客签订出行服务合同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将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七、适当扩大班包融合试点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学习借鉴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融合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组织辖内网络平台、道路客运企业根据道路客运市场情况加强研判评估,对有试点意愿的(可拆分节点加入试点范围),可申请加入班包融合试点项目,促进定制客运和互联网包车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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