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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具有强时代性。代工的条件和环境基本成熟。不过,虽然代工政策可以带来诸多红利,但是要慎重,尤其是研发型汽车企业管理,一定要设定科学的条件,保证责任的可追溯、可落实。”
——瞿国春主任强调
2020年6月10日,为进一步落实汽车《公告》管理“放管服”改革要求,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在京组织召开了“车辆产品公告管理政策”沟通会。
来自一汽集团、东风集团、上汽集团、重庆长安、北汽集团、广汽集团、潍柴控股、吉利控股、奇瑞汽车、长城汽车、蔚来汽车、比亚迪、江门大长江,以及汽车协会、汽车学会、中汽中心和中国汽研等,17个汽车企业和机构的33名代表应邀参加会议。装备中心瞿国春主任、装备一司汽车管理处吴锋处长到会。
会上,吴锋处长介绍了召开此次会议的背景,与会代表就货车委托改装、企业间委托生产和研发设计型企业纳入《公告》管理等政策畅所欲言,进行了充分讨论。大家一致同意,应加快三项政策文件的制订工作,尽早完成相关流程,尽快在汽车行业施行,推动汽车产业生态构建,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汽车企业活力,提升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大家一致认为,出台三项政策是必要的、可行的。这些政策是我国汽车行业治理方面的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供给侧改革,是中央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创新性举措。大家一致建议,在三项政策条文中要设定适当条件,为保证工信部事中事后监管效力,保护消费者权益,稳定社会秩序。
瞿国春主任对此次会议做了总结讲话。他指出,基于汽车产业的重要性及影响,汽车行业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非常关键,工信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汽车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他强调,政策具有强时代性。代工的条件和环境基本成熟。不过,虽然代工政策可以带来诸多红利,但是要慎重,尤其是研发型汽车企业管理,一定要设定科学的条件,保证责任的可追溯、可落实。他指出,汽车不同于一般产品,作为大宗消费品有很长的生命周期,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实施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就要明确责任主体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到责权利相应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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