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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企业陆续复工复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渐回正轨。受疫情封闭管控措施的影响,广大群众出行愿望和需求急剧升高,交通出行呈现高频突增的特征,道路交通开始繁忙起来,统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平稳发展,成为大家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更好地响应大众需求,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公安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鲜出炉!6个重点政策法规,解决你的出行困扰!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
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01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时,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在发生地以外任意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02明确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了使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及时性得到更大提升,颁布的新规定中明确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的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还拓展了告知渠道,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新规定中还增加了一项: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如果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并逾期未处理的,要当场告知当事人。
03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了保障法律文书能够依法、及时、规范、有效地送到机动车驾驶人手中,这项新规定在原来直接送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还明确了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04完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为了能够及时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新规定中明确:当事人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后,仍然没有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依法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
在告知当事人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后,如果在其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进行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对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05规定信息转移制度
如果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确定实际驾驶人,那么,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到实际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名下。
这一规定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能进一步推动和便利驾驶人租赁汽车的交通违法改革措施,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06增加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为了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的参与能力,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行为,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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